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01民终203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福建来宝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清市环球商业大厦十层。
法定代表人:王毅,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凌聪,河南国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德鹏,河南国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河南东海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纬五路14号院1号楼3单元11层1103号。
法定代表人:刘小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冉纲瑞,上海市海华永泰(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聂心尚,上海市海华永泰(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福建来宝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来宝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河南东海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海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2019)豫0103民初1636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采取独任审理方式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均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本案中,双方当事人在案涉合同中明确约定:超出定额损耗范围的材料或下料错误造成的损失由东海公司承担,工程结算时从东海公司工程款中扣除。在具有合同明确约定的情况下,且一审时来宝公司亦通过抗辩的方式主张超领材料金额应从最终结算工程款中扣除。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就案涉工程结算最终工程款,超领材料金额属于本案中应查明的事实,应当在本案中一并处理。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2019)豫0103民初16363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福建来宝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9914元予以退回。
审判员 王志民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宋杨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