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豫1503民初946号
原告:河南东海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金水区纬五路14号院1号楼3**11层110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169991313N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系上海市海华永泰(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信阳大阳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信阳市平桥区平西路泰安小区6栋67号,信用代码:91411500563714728R。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公司员工。
原告河南东海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信阳大阳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信阳大阳置业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工程款1923960.72元。事实与理由:原被告于2020年8月20日签订施工合同,原告承建被告信阳御景湾项目所涉及的2地块消防通风工程,合同采用固定总价模式,合同总价为2748515.31元。该项目原告已施工到合同约定的80%付款节点,诉讼中变更为70%,即1923960.72元。
被告大阳公司辩称:1、原被告双方于2020年8月20日签订合同,约定工期为120日历天,原告开工日期为2020年9月4日,应于2020年1月2日完工,截至2022年4月8日,原告尚未完工,已经逾期581天;2、合同第九条付款时间、条件与方式明确约定原告需按月申报进度款、每期按实际完成工程量支付至双方确认金额的70%,截至2022年4月8日,原告共申报四次进度款,自此再未向被告申报过。原告未向被告申报,每月产值未定,工程款未定,因此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工程款金额未定,原告要求支付工程款无事实依据;3、依据合同第九条第二款约定:工程完工,通过发包人及消防等相关部门验收合格并取得合格的消防验收意见书且移交物业后,双方进行结算。结算后三个月内发包人累计支付至经双方确认的最终结算款的97%;4、截至2022年4月8日,该合同项下工程并未完工,原告并未向被告按月申报进度款资料,却要求被告按照合同暂定总价支付工程款,既没有事实依据,也无法律依据。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20年8月20日签订《信阳恒大御景湾首期E2地块1-2#、4-6#楼及主楼外网消防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原告承建被告位于信阳市平桥区平中大街与浉河北路交会点西北角的信阳××项目所涉及的2地块消防通风工程,采用固定总价模式,总价为2748515.31元。受被告大阳公司的母公司恒大集团影响,双方至今未组织人员验收结算。
本院认为:案涉工程尚未验收结算,现处于僵局状态,根据案情,酌定先支付合同价的60%,即2748515.31×60%=1649100元,余款待双方验收结算后再予支付。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信阳大阳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河南东海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1649100元。
本案受理费12195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王 飞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当事人上诉的,需要在网上提交上诉,并将上诉状邮寄或递交至本院501室,***收,电话636****。当事人自动履行判决义务的,直接支付给对方,逾期权利人可在二年内申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