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东海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东海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河南中书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豫0122民初8808号 原告:河南东海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金水路219号1号楼2**801-81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169991313N。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海华永泰(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海华永泰(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中书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中牟县***与新城大道交叉口,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22MA3X98LN5B。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建纬(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建纬(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河南东海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海消防公司”)与被告河南中书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书置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东海消防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中书置业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东海消防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消防工程款1181185.84元及利息47129.32元(以1181185.84元为基数,自2022年2月1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日0.3‰计算,暂计算至2022年6月22日);2.判令被告向原告返还履约保证金135000元及利息3516.95元(以135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10月16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暂计算至2022年6月22日);3.由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20年4月14日,原告与被告签订《金科郑州博**院项目一期消防工程合同文件》,约定由原告承建位于中牟县××路××街××路××楼路北的金科郑州博**院项目一期消防工程。合同采用固定总价模式,合同价款为4500434.31元,项目签证款461118.69元,共计4961553元。原告已按照合同约定向被告缴纳135000**约保证金。现原告承接的项目消防工程已全部施工完毕,经消防工程验收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已移交业主使用。被告已支付原告消防款工程款3631520.57元,至今尚拖欠原告消防款工程款1181185.84元(已扣3%质保金)、履约保证金135000元未付。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迟迟不予支付。现原告为维护其合法利益,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请。 被告中书置业辩称:一、根据合同约定,涉案项目采取总价包干,工程款包干总价为4,500,434.31元,原告主张的签证款不属实,其主张的490余万元工程款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二、被告已付款金额为3,913,751.57元。原告诉状中主张的已付款金额3,631,520.57元计算错误。 三、因原告拒不配合办理结算手续,故本项目尚未完成结算,原告主张的工程款和履约保证金尚未达到支付节点。(一)根据合同附件1第五条约定,结算前的进度款支付比例为80%。涉案合同包干总价为4,500,434.31元,被告已付工程款为3,913,751.57元,付款比例高达约87%,被告已按合同约定足额支付工程款。合同约定一审结算完成后支付至一审结算金额的90%(扣除所有应扣款项);二审结算完成后,支付二审审定金额扣除所有应扣款项及质保金后的余额。现尚未完成结算,故剩余工程款未达到付款节点。(二)原告未按合同约定提供结算资料、办理结算手续,构成违约。根据合同第十五条第5款约定,履约保证金待本工程竣工结算并扣除相应损失后,如有剩余,随结算工程款一并支付。因本项目尚未完成结算,故履约保证金尚未达到退还节点。而且根据合同第十五条第5款约定,履约保证金不计息,故原告主**约保证金的利息与合同约定相悖。 四、原告诉请的利息起算时间均存在错误,被告不应支付利息。(一)剩余工程款和履约保证金均未达到支付节点,原告诉请的利息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二)退一步讲,假使认定被告应当支付工程款及利息,那么利息的起算时间也不应早于原告起诉时间。而且原告诉请工程款利息标准过高,请求法院依法予以酌减。 综上所述,原告主张的签证款不属实,其主张的已付款金额错误。被告已按合同约定超额支付进度款,因原告拒不按照合同约定提交结算资料,导致双方至今未完成结算,故剩余工程款未达付款节点的不利后果应当由原告自行承担。综上,故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一、2020年4月14日,被告中书置业作为发包人,原告东海消防公司作为承包人,双方签订《金科郑州博**院项目一期消防工程合同文件》。合同第一条约定:一、工程概括。1.工程名称为金科郑州博**院项目一期消防工程;2.工程地点为中牟县××路××街××路××楼路北;3.工程概况为高层、洋房、车库、附属用房共计10.33万平方米(最终以实际工程量为准)。第二条约定:工程承包范围及内容。1.工程承包范围及内容详见附件1《承包范围、合同价款及计价方式》;2.发包人供应的材料、甲指乙供材料等,详见附件3《材料及设备供应管理》。第五条约定:签约合同价与合同价格形成。1.本工程采用事前总价包干,具体计价说明详见合同附件1;2.本合同含税总价款为人民币4500434.31元,该价款包括完成本合同约定义务所需一切费用、利润、税金等,除另有明确约定外,发包人不再支付承包人任何费用,最终结算价款按附件5《预算编制、进度审核、工程结算管理》和本合同相关约定执行;5.工程变更(含设计变更、技术核定(洽商)下同)、施工组织设计和专项施工方案、方案管理的规定及相关表格、现场收方签证等按附件4《经济资料管理办法》和附件5《预算编制、进度审核、工程结算管理》约定办理才能作为有效的结算依据,否则不能进入工程结算,其损失由承包人自行承担。第七条约定:1.监理单位及人员。1.1本工程监理单位为河南宏业建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监理单位委派工程师姓名***,职务安装工程师;2.发包人派驻现场工程师职权。2.1姓名**,职务安装工程师,发包人派驻的现场工程师职权为负责对本工程质量、进度、安全文明施工进行监督检查,按本合同相关约定参与设计变更、技术核定(洽商)及收方签证。第八条约定:发包人工作及责任。9.办理工程结算。第十三条约定:工程变更详见附件5《预算编制、进度审核、工程结算管理》。第十五条约定:工程款支付。5.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在本工程竣工验收合格,经发包人确认承包人无违约责任时全部返还,如承包人在履约合同过程中有违约行为的,履约保证金待本工程竣工结算并扣除相应损失后,如有剩余,随结算价款一并支付。履约保证金不计利息,本项目缴纳135000**约保证金;6.质保金按工程竣工结算款的3%留存,质保金不计利息。第十六条约定:验收移交与结算。4.结算详见附件5《预算编制、进度审核、工程结算管理》。第二十条约定:违约与奖惩。8.发包人不按合同约定的时间支付承包人工程进度款和结算后的剩余款项,逾期在14天以内的,发包人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超过14天以上28天以内的,每延误一天,由发包人以到期应付额的日0.2‰向承包人支付利息;超过28天以上的,超过部分的延误时间,由发包人以到期应付额的日0.3‰向承包人支付利息。 附件1:《承包范围、合同价款及计价方式》。第一条约定:工程承包范围及内容按以下约定执行(具体的施工界面的划分详见附件2《合同施工界面划分》)。10.本次发包范围为一期消防,不含二期8#12#楼二期地库4、7、14防火分区。第二条约定:关于合同价款及计价方式按以下约定执行。一、合同价款说明。1.本工程采用事前总价包干。二、工程变更及合同范围外部分计价原则。1.[适用于事前总价包干工程]设计变更及增减工程是指与招标时发包人发出合同附图对应工作内容进行对比后有变化的部分。4.工程变更及合同范围外价款支付。实施完成后并且其金额经发包人代表和承包人代表确认同意并获发包人批准后,确定金额随进度款同比例支付或全额扣除。第五条约定:工程款支付。1.进度款支付,当本工程为单价包干时,按月进行申请支付,支付比例为已完工工程造价的75%(如有搭房,支付比例提高5%进行支付,但不得超过80%);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且提交完整的结算资料后,支付至已完工工程造价的80%;当本工程为事前总价包干时,上述进度款支付比例提高5%;但任何情况下进度款整体支付比例不得超过85%。4.结算款支付,一审结算完成后支付至一审结算金额的90%(扣除所有应扣款项);二审结算完成后,支付二审审定金额扣除所有应扣款项及质保金的余额。 附件4《经济资料管理办法》。第一条约定:**及使用范围的界定。一、工程变更分为设计变更和技术变更适用原则。(一)设计变更是指对原设计的调整提出的变更。(二)技术变更是指发包人为加快工程进度、提高使用功能需求、满足发包人和现场施工需要等原因,对100万以内的施工范围内容、施工工法、工序、施工方案、材料设备、合同约定奖罚事实等非设计变更部门的确认、修改、调整。其中在施工过程中对涉及合同承包范围外的事项所涉金额100万以下仅包含以下内容:1.土地移交条件不完善;2.不可预见外部因素影响;3.营销需求;4.物业需求;5.后五通配合;6.验收配合;7.商运活动等配合需求;8.其他合同外要求;9.零星费用。第二条约定:工程变更管理。六、工程变更管理机制。(一)发起;(二)审批;(三)会签;(四)签发实施;(五)核查。 附件5《预算编制、进度审核、工程结算管理》。第四章约定:工程结算编制。1.工程结算相关要求。1.1本工程或者单位工程竣工并经验收合格后28天内,由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交竣工结算报告和完整的工程竣工结算资料及承包人指定结算人员授权委托书(应为原件),并在提交后7日(适用非土建工程)内,承包人指定的结算人员应自行到发包人处与发包人共同对提交的竣工结算报告和工程竣工结算资料的有效性和完整性进行核对,双方核对完成后当即签署《竣工结算资料有效和完整移交确认书》。5.工程竣工结算办理的原则。5.9结算时间要求,结算考核起算点为非土建非示范区工程取得竣工备案证时间起算,工程部督促施工单位移交结算资料并审核的时间为60日,一审结算职能部门审核时间按收到资料起算65日,二审结算职能部门核定时间按收到资料起算65日。5.10工程竣工结算价款经发包人审核和发包人集团预结算职能部门审计并由双方按约定签字**生效后,双方进行财务结算。双方完成财务结算并**确认后,如有剩余,剩余部分款项在双方完成财务结算并**确认后6个月内不计息支付给承包人。 2020年3月23日,原告东海消防公司向被告中书置业转账支付135,000元,用途备注为郑州博**院履约保证金。 2021年1月19日,《中牟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凭证》牟建消竣备字(2021)第006号,主要内容为:中书置业公司,你单位于2021年1月19日申报了****书院1#楼至3#楼、5#楼至7#楼建设工程的竣工验收消防备案。经审核,备案材料齐全,依法核发备案凭证。 2021年9月30日,《中牟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凭证》牟建消竣备字(2021)第034号,主要内容为:中书置业公司,你单位于2021年9月30日申报了****书院**所建设工程的竣工验收消防备案。经审核,备案材料齐全,依法核发备案凭证。 2021年10月15日,《中牟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特殊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牟建消验字(2021)第0025号,主要内容为:中书置业公司,你单位于2021年9月29日申请的****书院9#楼、10#楼、11#楼、地下车库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和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有关规定,根据申请材料及建设工程现场评定情况,结论如下:合格。 2021年10月15日,《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显示,1#楼、2#楼、3#楼、5#楼、6#楼、7#楼、9#楼、10#楼、11#楼、**所、地下车库经设计单位成都基准方中建筑设计有限公司、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河南宏业建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单位中书置业竣工验收,验收内容为建筑防火、消防设施,验收结论为合格,存在问题为无。 2022年1月10日,《单位(项)工程验收接管交接表》载明:工程名称为****书院项目一期洋房及高层消防安装工程,开(竣)工/验收时间为2020.3.22-2020.10.20,保修期为两年,开发单位为中书置业,承建单位为东海消防公司,移交内容及状况为:1.资料清单(详见后附清单),已齐全;2.合同复印件,已齐全;3.设备、设施清单(详见后附清单),已齐全;4.清单与实务符合情况,已齐全;5.竣工图纸(电子版和传统版),已齐全;6.系统或各附属设备使用说明,已齐全;7.国家规定的验收证明与使用许可证。上述交接表有开发单位中书置业、监理单位、承建单位及物业接管单位金科智慧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签章。 2022年1月13日,《承接查验实体移交记录表》载明,项目名称为金科郑州博**院项目一期消防;中书置业为甲方,东海消防公司为乙方,金科智慧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为丙方;移交情况简述为由乙方承建的****书院小镇一期公区装饰工程一标段工程,经甲乙丙三方共同查验,符合移交条件,从2022年1月1日正式移交丙方金科智慧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进行管理。遗留需整改问题项,由乙方负责组织,承诺在2022年1月10日全部完成并提供丙方复验合格,未能达成按本记录违约责任条款执行。整改内容为室外消火栓保温,整改措施为添加保温棉,计划完成日期为2022年1月10日,备注为完成。该记录表有甲方、乙方、丙方金科智慧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签章。 原被告均认可原告于2022年1月13日将涉案工程移交给被告中书置业。 另《工程结算工作交接单》载明:工程名称为****书院项目一期洋房及高层消防安装公司;承包单位为东海消防公司;合同名称为****书院项目一期洋房及高层消防安装工程合同;工程质量为合格;实际开、竣工日期为:2020.3.22-2020.10.20。主要内容为:东海消防公司承建的****书院项目一期洋房及高层消防安装工程现已竣工验收合格,完全符合办理结算的条件;我部与施工单位交接的《竣工结算资料交接明细表》里的所有结算资料,经我部对其完整性、真实性、有效性进行严格审核并确认无误,不存在任何遗漏;现将该项目结算资料移交你部,请予接收办理竣工结算。该交接单有中书置业工程部“**”及成本部“**”签字。 二、原告提交的《****书院项目一期洋房及高层消防安装工程结算一审定案表》载明,****书院项目一期洋房及高层消防安装工程送审金额为5,108,360.67元,审定金额为4,961,553.01元(含税造价)。 1.编号为郑州****书院小镇-1号地块-东海消防-安装-变更001的《设计变更单》记载:工程名称及部位为****书院3/5/6/7号楼一层电梯大堂;变更内容为一层消火栓管道位置拆改工程及消火栓改动及增加;附图编号及日期为R-PC-B-002、R-PC-B-006,2020年11月18日。职能划分为设计,类别划分为样板点评及样板验收。原设计为按照原设计地下室到2层上下直接接通,需要DN100管道40米,卡箍8个,一个消火栓,位置在一层大堂部位;变更前现场已实施情况为已经按照原设计施工完毕;现变更为地下室与2楼连接走楼梯间与一层屋顶环绕连接,需要拆除管道40米,增加管道84米,卡箍80个,弯头40个,打洞24个,补洞,吊洞32个,套管24个安装两个消火栓,位置在安全步梯的地方,需要安装消火栓8个,过墙洞4个,DN65管道12米,拆除管道80米,消火栓4个,详情请参照图纸。实施前资料到场会签:变更前现场实施情况,变更前现场已实施完毕,已实施部分需要按本次变更内容整改,已实施部分整改费用估算为0.755083万元;变更费用测算,本次变更施工方费用合计约1.330864万元;本次变更合计费用估算约为2.085947万元。会签及日期处为“**,2020.11.16”“***,2020.11.20”。实施结果核查记录:工程部,本变更已实施完毕,完成情况说明为已按照图纸内容实施完成,工程部专业工程师签名“**”,核查时间“2020.11.27”;成本部,实施结果不需要收方,按照本变更内容和图纸计算,此变更单核查估算金额为20,859.47元,最终以结算为准,项目成本负责人签名及时间为“***,2020.11.29”,该处盖有中书置业签章。 《****01签证》(郑州****书院小镇-1号地块-东海消防-安装-变更001)载明签证总计为20,859.469元,该签证有“***”签字。 《变更最终核查审批表》中最终核查变更金额为20,859.47元;最终核查计价说明为实施结果不需要收方,按照本变更内容计算;该审批表有**签字。《变更最终核查审批表》《工程变更核查申请》《合同变更审批表》《设计变更单》《****01签证》及设计修改通知单等共同盖有中书置业骑缝章。 2.编号为郑州****书院小镇-1号地块-东海消防-安装-变更002的《设计变更单》记载:工程名称及部位为****书院9号楼2-27层电梯大堂;变更内容为消火栓位置及报警线延长;附图编号及日期为R-PC-A-002,2020年11月18日。职能划分为设计,类别划分为优化设计。原设计为未施工;变更前现场已实施情况为未施工;现变更为消火栓位置靠边上移动2米位置安装,原来位置开槽,混凝土槽2米JDG管,外径20mm敷设,2层到27层都需要施工,详细请参考图纸。实施前资料到场会签:变更前现场实施情况,变更前现场未施工,已实施部分不需要按本次变更内容整改;变更费用测算,本次变更施工方费用合计约0.23434万元;本次变更合计费用估算为0.23434万元。会签及日期处为“**,2020.11.16”“***,2020.11.20”。实施结果核查记录:工程部,本变更已实施完毕,完成情况说明为已按照变更图纸实施完成,工程部专业工程师签名“**”,核查时间为“2020.11.27”;成本部,实施结果不需要收方,按照本变更内容和图纸计算,此变更单核查估算金额为2343.4元,最终以结算为准,项目成本负责人签名及时间为“***,2020.11.27”,该处盖有中书置业签章。 《变更最终核查审批表》中最终核查变更金额为2343.4元;最终核查计价说明为实施结果不需要收方,按照本变更内容计算;该审批表有**签字。《变更最终核查审批表》《工程变更核查申请》《合同变更审批表》《设计变更单》及设计修改通知单等共同盖有中书置业骑缝章。 3.编号为郑州****书院小镇-1号地块-东海消防-安装-变更001的《技术变更单》记载:工程名称及部位为****书院1/2/3/5/6/7号楼地下室电梯大堂;变更内容为地下室电梯前室提升高度;附图编号及日期为R-PC-B-001,2020年11月18日。职能划分为工程,类别划分为其他合同外要求。原设计为按照要求标高2.6米施工;变更前现场已实施情况为已经按照原设计施工完毕;现变更为为满足装修要求标高1/2号楼为2.93米,3/5/6/7号楼标高2.73米,增加镀锌DN50钢管150米,DN25钢管25米,DN25,过墙洞3个,拆除弯头40个,管道175米,详情请参照图纸。实施前资料到场会签:变更前现场实施情况,变更前现场已实施完毕,已实施部分需要按本次变更内容整改,已实施部分整改费用估算为0.400368万元;变更费用测算,变更内容施工方费用为0.862975万元;本次变更合计费用估算为1.263343万元。会签及日期处为“**,2020.11.16”“***,2020.11.20”。实施结果核查记录:工程部,本变更已实施完毕,完成情况说明为已按照变更图纸内容施工完毕,工程部专业工程师签名“**”,核查时间为“2020.11.27”;成本部,实施结果不需要收方,按照本变更内容和图纸计算,此变更单核查估算金额为12,633.43元,最终以结算为准,项目成本负责人签名及时间为“***,2020.11.27”,该处盖有中书置业签章。 《****02签证》(郑州****书院小镇-1号地块-东海消防-安装-变更001)载明签证总计为12,633.427元,该签证有“***”签字。 《变更最终核查审批表》中最终核查变更金额为12,633.43元;最终核查计价说明为实施结果不需要收方,按照本变更内容计算;该审批表有**签字。《变更最终核查审批表》《工程变更核查申请》《合同变更审批表》《技术变更单》《****02签证》及图纸等共同盖有中书置业骑缝章。 4.编号为郑州****书院小镇-1号地块-东海消防-安装-变更003的《技术变更单》记载:工程名称及部位为****书院10号楼消防水箱及11号楼一层大厅东**、地库两出消防箱和消防水;变更内容为自来水连接消防水箱工程及主管升高,消防箱移动位置及消防水箱增加闸阀一个浮球一个;附图编号为R-PC-B-002。职能划分为工程,类别划分为其他合同外要求。原设计为10号楼自来水管道到27层,地下车库消防箱及11号楼按照图纸施工;变更前现场已实施情况为10号楼消防水箱没有施工,地库消防箱及11号楼一层大厅已经施工;现变更为需要27层连接自来水管道到28层楼顶消防箱上水,50管道需要18米及管道保温,配件需要闸阀一个,过滤器一个,遥控浮球阀一个,消防箱移动拆除65管道18米,增加65管道12米,一层大厅管道升高打洞4个,100管道拆除12米,增加100管道12米,地库水箱增加100闸阀一个,浮球一个。实施前资料到场会签:变更前现场实施情况,已实施部分整改费用估算为0.3678万元;变更费用测算,变更内容施工方费用为0.1895万元,中书置业在该处签章;本次变更合计费用估算为0.5573万元;会签及日期处为“**,2020.12.31”“**,2021.1.15”。实施结果核查记录:工程部,本变更已实施完毕,完成情况说明为按照变更已完成,工程部专业工程师签名“**”,核查时间为“2021.1.27”;成本部,实施结果不需要收方,按照本变更内容和图纸计算,此变更单核查估算金额为5573元,最终以结算为准,项目成本负责人签名及时间为“**,2021.1.27”,该处盖有中书置业签章。 《变更最终核查审批表》中最终核查变更金额为5573元;最终核查计价说明为按照变更核查结果计算,无需收方;该审批表有**签字。《变更最终核查审批表》《工程变更核查申请》《合同变更审批表》《技术变更单》等共同盖有中书置业骑缝章。 5.编号为郑州****书院小镇-1号地块-东海消防-安装-变更003的《技术变更单》记载:工程名称及部位为****书院小镇一期防火分区四分区;变更内容为防火四分区通风,消防水,消防报警;附图编号及日期为2021年3月10日。职能划分为工程,类别划分为其他合同外要求。原设计为一期消防合同为1、2、3、5、6、8、9、10、11、12、13防火分区,不包含4、7、14防火分区;变更前现场已实施情况为无施工;现变更为根据一期二批次消防验收备案要求,需要把防火四分区防排烟,消防水,消防报警施工完毕,详情见图纸。实施前资料到场会签:变更前现场实施情况,变更前现场未实施;变更费用测算,变更内容甲供材费用为1.5403万元,变更内容施工方费用为27.0203万元;本次变更合计费用估算为27.0203万元,中书置业在该处签章。会签及日期处为“**,2021.3.10”“**,2021.3.10”。实施结果核查记录:工程部,完成情况说明为已按照图纸划分施工完成,工程部专业工程师签名“**”,核查时间为“2021.5.12”;成本部,实施结果不需要收方,按照本变更内容和图纸计算,此变更单核查估算金额为270,203.7元,最终以结算为准,项目成本负责人签名及时间为“**,2021.5.12”,该处盖有中书置业签章。 《变更最终核查审批表》中最终核查变更金额为270,203元;最终核查计价说明为按照图纸内容计算,无需收方。《变更最终核查审批表》《工程变更核查申请》《合同变更审批表》《技术变更单》等共同盖有中书置业骑缝章。 6.编号为郑州****书院小镇-1号地块-东海消防-安装变更003的《设计变更单》记载:工程名称及部位为****书11号楼一层大厅西**二层公区管道拆改及11号楼负一层夹层自行车库穿***;变更内容为管道提升穿梁;附图编号及日期为R-PC-A-003,2020年5月6日。职能划分为设计,类别划分为设计补充及修改。原设计为部分已施工;变更前现场已实施情况为部分已施工;现变更为11号楼一层西**,电梯前室二层大堂所有管道拆改,升高打洞,及地库和夹层自行车库穿梁打洞。实施前资料到场会签:变更前现场实施情况,变更前现场已部分实施,已实施部分需要按本次变更内容整改;已实施部分整改费用估算为0.902377万元;变更费用测算,本次变更施工方费用合计约1.097056万元;本次变更合计费用估算为1.999433万元,该处有中书置业签章。会签及日期处为“**,2021.5.7”“**,2021.5.7”。实施结果核查记录:工程部,本变更已实施完毕,完成情况说明为按照变更图纸已实施完成,工程部专业工程师签名“**”,核查时间为“2021.5.20”;成本部,实施结果不需要收方,按照本变更内容和图纸计算;此变更单核查估算金额为19,994.33元,最终以结算为准,项目成本负责人签名及时间为“**,2021.5.20”,该处盖有中书置业签章。 《变更最终核查审批表》中最终核查变更金额为19,994.33元;最终核查计价说明为按照图纸和预算进行计算。《变更最终核查审批表》《工程变更核查申请》《合同变更审批表》《设计变更单》等共同盖有中书置业骑缝章。 7.编号为郑州****书院小镇-1号地块-东海消防-安装-变更004的《技术变更单》记载:工程名称及部位为洋房区14个**电梯迫降及住户用电强切;变更内容为电梯迫降及住户用电强切;附图编号及日期为2021年5月7日。职能划分为工程,类别划分为验收配合。原设计为无施工;变更前现场已实施情况为无施工;现变更为洋房区增加14部电梯迫降及14个**住户强切电,增加模块安装,拆除桥架盖板和安装桥架盖板。实施前资料到场会签:变更前现场实施情况,变更前现场未实施,已实施部分不需要按本次变更内容整改;变更费用测算,变更内容施工方费用为0.851115万元;本次变更合计费用估算为0.851115万元,该处有中书置业签章。会签及日期处为“**,2021.5.7”“**,2021.5.6”。实施结果核查记录:工程部,本变更已实施完毕,完成情况说明为按照图纸及变更已实施完毕,工程部专业工程师签名“**”,核查时间为“2021.5.20”;成本部,实施结果不需要收方,按照本变更内容和图纸计算,此变更单核查估算金额为8511.15元,最终以结算为准,项目成本负责人签名及时间为:“**,2021.5.20”,该处盖有中书置业签章。 《****技术变更04签证》(郑州****书院小镇-1号地块-东海消防-安装-变更004)载明签证总计为8511.15元,该签证有“**”签字。 《变更最终核查审批表》中最终核查变更金额为8511.15元;最终核查计价说明为按照图纸及预算进行结算。《变更最终核查审批表》《工程变更核查申请》《合同变更审批表》《技术变更单》等共同盖有中书置业骑缝章。 8.编号为郑州****书院小镇-1号地块-东海消防-安装-变更005的《技术变更单》记载:工程名称及部位为****书院小镇一期防火分区五分区;变更内容为防火五分区通风、消防水、消防报警;附图编号及日期为2021年6月18日。职能划分为工程,类别划分为其他合同外要求。原设计为一期消防合同为1、2、3、6、8、9、10、11、12、13防火分区;现变更为根据一期二批次消防验收备案要求,需要把防火五分区(8号楼主楼负一层)防排烟,消防水,消防报警施工内容,详情见图纸。实施前资料到场会签:变更前现场实施情况,变更前现场未实施,已实施部分不需要按本次变更内容整改;变更费用测算,变更内容施工方费用为14.409765万元;本次变更合计费用估算约14.409765万元,该处有中书置业签章。会签及日期处为“**,2021.6.28”“**,2021.6.28”。实施结果核查记录:工程部,完成情况说明为已实施完毕,工程部专业工程师签名“**”,核查时间为“2021.7.29”;成本部,实施结果不需要收方,按照本变更内容和图纸计算,此变更单核查估算金额为144,097.65元,最终以结算为准,项目成本负责人签名及时间为:“**,2021.7.29”,该处盖有中书置业签章。 《变更最终核查审批表》中最终核查变更金额为144,097.65元;最终核查计价说明为按照图纸及预算进行计算,该审批表有“***”签字。《变更最终核查审批表》《工程变更核查申请》《合同变更审批表》《技术变更单》等共同盖有中书置业骑缝章。 9.编号为郑州****书院小镇-1号地块-东海消防-安装-变更006的《设计变更单》记载:工程名称及部位为11号楼地下室2层3个消防箱更改位置;变更内容为管道提升安装;附图编号及日期为R-PC-A-004。职能划分为设计、批量精装,类别划分为设计补充及修改。原设计为已施工;变更前现场已实施情况为已施工;现变更为11号楼负2层东西**,电梯前室大堂由于大厅门口消防位置影响大厅观感,为提升观感此处消防箱及消火栓管道及按钮更改位置。实施前资料到场会签:变更前现场实施情况,变更前现场已实施完毕,已实施部分需要按本次变更内容整改;已实施部分整改费用估算为0.151831万元;变更费用测算,本次变更施工方费用合计约为0.271239万元;本次变更合计费用估算约0.423070万元,该处有中书置业签章。会签及日期处为“**,2021.7.14”“**,2021.7”。实施结果核查记录:工程部,完成情况说明为按照变更及预算已实施完成,工程部专业工程师签名“**”,核查时间为“2021.7.28”;成本部,实施结果不需要收方,按照本变更内容和图纸计算,此变更单核查估算金额为4230.7元,最终以结算为准,项目成本负责人签名及时间为:“**,2021.7.28”,该处盖有中书置业签章。 《变更最终核查审批表》中最终核查变更金额为4230.7元;最终核查计价说明为按照图纸及预算进行计算;该审批表有“***”签字。《变更最终核查审批表》《工程变更核查申请》《合同变更审批表》《设计变更单》等共同盖有中书置业骑缝章。 10.编号为郑州****书院小镇-1号地块-东海消防-安装-变更007的《设计变更单》记载:工程名称及部位为11号楼自行车库负一层及负二层通风工程;变更内容为11号楼自行车库负一层及负二层增加两道送风工程;附图编号及日期为MC-PO2-A.DWG。职能划分为设计,类别划分为外审或垄断部门修改意见变更。原设计为已施工;变更前现场已实施情况为已施工;现变更为消防验收提出整改项,11号楼负一、负二层自行车库原设计利用步梯间补新风,需要增加机械补风通风设备及管道。实施前资料到场会签:变更前现场实施情况,变更前现场未实施,已实施部分不需要按本次变更内容整改;变更费用测算,本次变更施工方费用合计约为8.279967万元;本次变更合计费用估算约为8.279967万元,该处有中书置业签章。会签及日期处为“**,2021.9.17”“**,2021.9.17”。实施结果核查记录:工程部,完成情况说明为已按照图纸及变更实施完成,工程部专业工程师签名“**”,核查时间为“2021.9.27”;成本部,实施结果不需要收方,按照本变更内容和图纸计算,此变更单核查估算金额为82,799.67元,最终以结算为准,项目成本负责人签名及时间为:“**,2021.9.27”,该处盖有中书置业签章。 11.编号为郑州****书院小镇-1号地块-东海消防-安装-变更008的《技术变更单》记载:工程名称及部位为****书院坡道口管道保温及物业用房管道拆除;变更内容为管道保温及管道拆除;附图编号及日期为2021年9月26日。职能划分为工程,类别划分为其他合同外要求。原设计为已施工;变更前现场已实施情况为已施工;现变更为洋房区东车库入口处及高层北车库入口处增加消防管道保温,防止冬天上冻,物业用房后期装修管道影响,需要拆除消防管道处理。实施前资料到场会签:变更前现场实施情况,变更前现场已部分实施,已实施部分需要按本次变更内容整改;已实施部分整改费用估算为1.232951万元;变更费用测算,变更内容施工方费用为2.435105万元;本次变更合计费用估算约3.668056万元。会签及日期处为“**,2021.9.27”“**,2021.9.27”。实施结果核查记录:工程部,本变更已实施完毕,完成情况说明为按照图纸及变更已实施完成,工程部专业工程师签名“**”,核查时间为“2021.11.2”;成本部,实施结果不需要收方,按照本变更内容和图纸计算,此变更单核查估算金额为36,680.56元,最终以结算为准,项目成本负责人签名及时间为:“**,2021.11.2”。 《工程变更核查申请》《合同变更审批表》有**签字。 三、2020年8月26日,被告向原告转账支付593,665.76元;2020年9月23日,被告向原告转账支付1,000,000元;2020年9月28日,被告向原告转账支付415,791.62元;2020年12月17日,被告向原告转账支付200,000元;2021年1月22日,被告向原告转账支付220,000元;2021年1月27日,被告向原告转账支付600,000元;2021年3月26日,被告向原告转账支付200,000元;2021年4月23日,被告向原告转账支付100,000元;2021年5月31日,被告向原告转账支付102,063.19元;2021年7月23日,被告向原告转账支付200,000元;计3,631,520.57元。 2021年10月7日,中书置业为甲方,案外人四川云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为乙方,东海消防公司为丙方,三方签订《搭房协议书》。第一条约定:乙方及丙方同意与甲方签定总额1,104,457元的物业购买合同。第二条约定:甲方保证乙方及丙方或者乙方及丙方指定的单位及个人购买该物业,与其他购房者享有同等的权利。第三条约定:乙方及丙方可以以自己的名义购买甲方指定的物业,也可以指定其他单位及个人购买,乙方及丙方每次购买前,应向甲方出具扣款委托书,明确具体物业的购买人并授权甲方进行扣款。第四条约定:鉴于丙方承包甲方发包的郑州****书院1号地消防工程合同,甲乙丙三方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及其补充协议,现为保证丙方购买甲方指定物业的购房按时完成,丙方同意甲方按以下约定从应付给丙方的该工程进度款、结算款中直接扣除,至工程开工后3个月以内(新合同)/签订本协议三个月以内(存续合同),丙方仍未完成购房合同签订及首付款缴纳(或工程款抵扣)的,剩余部分金额由甲方从应付丙方的该工程进度款中扣除。 2021年10月27日,东海消防公司向中书置业出具《扣款委托书》,主要内容为:中书置业,我司东海消防公司购买**金宏房地产有限公司开发的*****景8-1-201,其购房款总金额为1,104,457元,购房款项委托贵司直接在我司承建的郑州****书院1号地消防工程合同工程进度款中进行扣除,用于支付其购买的物业的购房欠款及税款。扣款明细表中载明:抵扣合同名称为郑州****书院1号地消防工程合同,房源为*****景8-1-201,房源总价为1,104,457元,抵扣方式为工程款抵扣,抵扣金额为282,231元,抵扣时间为2021年10月15日前。 2021年10月27日,被告中书置业向**金宏房地产有限公司转账支付282,231元,摘要或附言为:东海消防抵房款。 被告称**金宏房地产有限公司已将东海消防公司及四川云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工抵房另行网签给***,被告认可**金宏房地产有限公司没有退还原告款项。 四、《关于博**院项目消防用甲供材事宜情况说明》,主要内容为:东海消防申报的消防甲供材电线和报警设备甲供材事宜,因消防竣备时间紧迫,为确保按照节点完成,在施工期间上报甲供材,因图纸清单中报警及电线规格与甲供材单位规格型号不符,及部分区域设备及材料与清单不符,需要增加,导致部分甲供材按照清单及图纸上报的规格型号,与集团甲供材规格型号不一致,经与集团材料公司沟通,由材料公司牵头,与厂家推荐的规格型号确定后进行替换供货,保证了消防验收顺利通过,实际消防验收时需要加装,设备与清单不符事宜,见实际安装图片。**在上述情况说明上签字,并签署“情况属实,**,2022.5.31号。” 另查明,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东海消防公司于2022年9月1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中书置业名下银行存款1,366,832.11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本院于2022年9月19日作出(2022)豫0122民初8808号裁定,裁定冻结中书置业名下银行存款1,366,832.11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院认为,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一、关于原告可否要求被告支付工程款及利息的问题。 (一)关于原告方已施工的工程价款。 第一部分,根据《金科郑州博**院项目一期消防工程合同文件》的约定,本工程事前总价包干为4,500,434.31元。 第二部分,关于工程变更及合同范围外计价部分的价款。首先,原被告签订的《金科郑州博**院项目一期消防工程合同》中约定中书置业派驻现场工程师为**,**的职责包含按合同相关约定参与设计变更、技术核定(洽商)及收方签证。据此,**有权代表被告中书置业对涉案工程设计、技术变更事项进行确认。其次,案涉的《技术变更单》《设计变更单》中均有中书置业**签字或**签字并有中书置业签章;针对变更的部分,完成情况说明均为已实施完毕,且经过被告中书置业工程师**核查。最后,《变更最终核查审批表》中亦有中书置业骑缝签章。故该工程变更部分应计入工程价款。变更部分所涉工程款数额分别为20,859.47元、2343.4元、12,633.43元、5573元、270,203元、19,994.33元、8511.15元、144,097.65元、4230.7元、82,799.67元、36,680.56元,合计607,926.36元。被告辩称,部分签证款不属实,证据不足,不予采信。 综上,事前总价包干款项4,500,434.31元加上变更部分费用607,926.36元共计5,108,360.67元,且该数额与原告提交的《****书院项目一期洋房及高层消防安装工程结算一审定案表》中送审金额一致。另因原告同意按照审定金额4,961,553.01元予以计算,故本院认定涉案工程原告施工价款数额为4,961,553.01元。 (二)关于被告中书置业已付的工程价款数额。第一,自2020年8月26日至2021年7月23日,被告中书置业共向原告转账支付案涉工程款3,631,520.57元,且双方对此均予认可,本院予以认定。第二,关于《搭房协议书》所涉款项。被告称按照搭房协议书约定已将房款1,104,457元支付**金宏房地产有限公司,以房抵债事宜已实际履行;但原告对此不予认可,称该合同并未实际履行。分析认为,2021年10月27日,原告向被告出具《扣款委托书》,委托被告直接在原告承建的案涉工程进度款中扣除282,231元,用于支付原告购买**金宏房地产有限公司开发的*****景8-1-201购房欠款及税款。被告于2021年10月27日当日向**金宏房地产有限公司支付282,231元,附言为东海消防抵房款。因此,该款项282,231元应当在原告案涉工程进度款中扣除,计入已付工程款。 (三)关于被告称原告存在超领甲供材,应当扣除79,944.39元的问题。原告对此不予认可,称图纸清单中报警及电线规格与甲供材单位规格型号不符,是被告公司为了赶工期在施工过程中更换了甲供材,且被告所列《甲供材使用工程量与实收工程量对比表》没有减去更换前的材料成本。分析认为,根据《关于博**院项目消防用甲供材事宜情况说明》,关于供材是“因消防竣备时间紧迫,为确保按照节点完成,在施工期间上报甲供材,因图纸清单中报警及电线规格与甲供材单位规格型号不符,及部分区域设备及材料与清单不符,需要增加,导致部分甲供材按照清单及图纸上报的规格型号,与集团甲供材规格型号不一致,经与集团材料公司沟通,由材料公司牵头,与厂家推荐的规格型号确定后进行替换供货,保证了消防验收顺利通过,实际消防验收时需要加装”。故被告主张应当扣除79,944.39元,理由不当,不予采纳。 (四)关于涉案工程付款条件是否成就的问题。第一,根据《金科郑州博**院项目一期消防工程合同文件》附件5《预算编制、进度审核、工程结算管理》第四章工程结算编制第五条第9项约定:“结算时间要求,结算考核起算点为非土建非示范区工程取得竣工备案证时间起算,工程部督促施工单位移交结算资料并审核的时间为60日,一审结算职能部门审核时间按收到资料起算65日,二审结算职能部门核定时间按收到资料起算65日。”被告最迟应当在取得竣工验收报告(2021年10月15日)之日起190日内(2022年4月23日)完成二审审定。但被告至今未出具涉案工程款二审审定金额,故应当承担付款责任。第二,根据附件5《预算编制、进度审核、工程结算管理》第四章工程结算编制第五条第10项约定:“工程竣工结算价款经发包人审核和发包人集团预结职能部门审计并由双方按约定签字**生效后,双方进行财务结算。双方完成财务结算并**确认后,如有剩余,剩余部分款项在双方完成财务结算并**确认后6个月内不计息支付给承包人。”据此,本案中,原告东海消防公司可要求被告中书置业支付工程价款数额898,954.8元(4,961,553.01-3,631,520.57-282,231-4,961,553.01×3%)并支付逾期利息(以898,954.8元为基数,自2022年10月24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30%计算)。原告请求过高部分,证据不足,不予支持。 关于被告抗辩称原告拒不配合办理结算手续,项目尚未完成结算,付款条件尚未成就的意见。《工程结算工作交接单》载明“我部与施工单位交接的《竣工结算资料交接明细表》里的所有结算资料,经我部对其完整性、真实性、有效性进行严格审核并确认无误,不存在任何遗漏。”中书置业工程部**及成本部**签字确认。原告已经按照合同约定提交了所有结算资料,故被告该项意见,理由不当,不予采纳。 二、关于原告可否要求被告返还履约保证金及利息的问题。《金科郑州博**院项目一期消防工程合同文件》第十五条约定:“履约保证金在本工程竣工验收合格,经发包人确认承包人无违约责任时全部返还。”案涉消防工程于2021年10月15日竣工验收合格,且被告未提供证据证明原告存在违约责任,故原告可要求被告返还履约保证金135,0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以135,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10月16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七十九条、第五百八十四条、第五百八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河南中书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河南东海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898,954.8元并支付逾期利息(以898,954.8元为基数,自2022年10月24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30%计算); 二、被告河南中书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河南东海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履约保证金135,0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以135,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10月16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三、驳回原告河南东海消防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551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河南中书置业有限公司负担7069元,由原告河南东海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482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河南中书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十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期满之日起七日内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上诉费,并将交费凭证交本院查验,逾期视为放弃上诉。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