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密市钻井队

***与***、河南省新密市钻井队、新密市水务局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与***、河南省新密市钻井队、新密市水务局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6-01-04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新密民一初字第3628号
原告***,女,出生于1967年3月6日,汉族。
委托代理人***,男,出生于1952年11月28日,汉族。
被告***,男,出生于1966年3月3日,汉族。
被告河南省新密市钻井队。
法定代表人***,队长。
委托代理人***,***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密市水务局。
法定代表人***,局长。
委托代理人***、***(实习),***原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彩诉被告***、河南省新密市钻井队、新密市水务局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在本院规定的期限内未交纳案件受理费并且没有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条、第六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10000元,减半收取后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