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周口源达公路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与河南省周口源达公路建设有限公司、中电建路桥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内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523民初534号
原告:***,男,1973年8月1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湖南省涟源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冲,北京兰台(长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省周口源达公路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周口市工农路33号3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60061521278X8。
法定代表人:王国珍,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兴,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天银,该公司员工。
被告:中电建路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车公庄西路22号海斌国际大厦A座10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8787757233M。
法定代表人:汤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卫仁。
原告***与被告吴河南省周口源达公路建设有限公司、中电建路桥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法院于2020年5月26日立案,因原、被告已达成调解,故原告***于2020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35005元,减半收取计1750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王晓娟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  郝培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