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河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辽7401财保9号
申请人:***意龙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盘锦市兴隆台区友谊街井下一委景宏小区31-2-401。
法定代表人:***,系该司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河油***工程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盘锦市兴隆台区友谊街。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申请人***意龙工贸有限公司于2018年11月27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河油***工程实业有限公司在辽河石油勘探局有限公司物资分公司的应收账款32万元以及在中国石油集团长城钻探工程有限公司物资分公司的应收账款178万元。申请人***意龙工贸有限公司提供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盘锦中心支公司出具的保单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意龙工贸有限公司提出的诉前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防止被申请人转移财产,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和将来判决得以顺利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河油***工程实业有限公司在辽河石油勘探局有限公司物资分公司的应收账款32万元以及在中国石油集团长城钻探工程有限公司物资分公司的应收账款178万元,期限为2018年11月27日至2019年10月27日。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意龙工贸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杨 雪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