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河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辽7401财保4号
申请人:***意龙工贸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1100747104270U,住所地兴隆台区友谊街井下一委景宏小区31-2-40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方皓,辽宁辽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辽河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河油***工程实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1100734202103P,住所地盘锦市兴隆台区友谊街。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意龙工贸有限公司于2018年6月22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河油***工程实业有限公司在的应收账款80万元、在中国石油集团长城钻探工程有限公司物资分公司应收账款165万元。并由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保单保函的方式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提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河油***工程实业有限公司在辽河石油勘探局有限公司物资分公司的应收账款80万元,期限为1年;
二、冻结被申请人***河油***工程实业有限公司在中国石油集团长城钻探工程有限公司物资分公司应收账款165万元,期限1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