巩义市筑路工程有限公司

***、巩义市筑路工程有限公司公共道路妨碍通行损害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豫0181执1199号
申请执行人:***,女,1960年3月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巩义市。
被执行人:巩义市筑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巩义市北山口镇老井沟村。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巩义市福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巩义市站街镇鲁村。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与巩义市筑路工程有限公司、巩义市福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公共道路妨碍通行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豫0181民初6669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巩义市筑路工程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3707.21元或查封扣押相当价值的财产;
二、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巩义市福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3707.21元或查封扣押相当价值的财产。
对不动产、动产的查封期限分别为三年、二年,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申请执行人书面向本院申请续封。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自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