巩义市筑路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商都建设有限公司、河南丰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豫0106民初320号
申请人:河南商都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神龙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神龙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河南丰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荥阳市。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监事。
被申请人:郑州市瀚润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男,1978年11月5日出生,住郑州市。
被申请人:双晟建工有限公司上街分公司,住所地郑州市。
负责人:***。
被申请人:巩义市筑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巩义市。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人河南商都建设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2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分别请求:1、冻结被申请人河南丰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郑州市瀚润商贸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279219.99元或查封其他等值财产;2、冻结被申请人郑州市瀚润商贸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244800.08元或查封其他等值财产;3、冻结被申请人双晟建工有限公司上街分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1078723.16元或查封其他等值财产;4、冻结被申请人巩义市筑路工程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1427126.68元或查封其他等值财产。担保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自愿以保函形式为申请人河南商都建设有限公司的上述申请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河南商都建设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分别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河南丰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郑州市瀚润商贸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79219.99元或查封、冻结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二、冻结被申请人郑州市瀚润商贸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44800.08元或查封、冻结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三、冻结被申请人双晟建工有限公司上街分公司、***的银行存款1078723.16元或查封、冻结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四、冻结被申请人巩义市筑路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427126.68元或查封、冻结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该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四月三十日
书记员马鲜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