巩义市筑路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丰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郑州市瀚润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豫0106民初320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河南商都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神龙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神龙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河南丰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荥阳市。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监事。
被申请人:郑州市瀚润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男,1978年11月5日出生,住郑州市。
被申请人:双晟建工有限公司上街分公司,住所地郑州市。
负责人:***。
被申请人:巩义市筑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巩义市北山口镇老井沟村。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系公司员工。
解除保全申请人河南商都建设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河南丰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郑州市瀚润商贸有限公司、***、双晟建工有限公司上街分公司、巩义市筑路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30日作出(2020)豫0106民初320号民事裁定书,分别裁定:一、冻结被申请人河南丰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郑州市瀚润商贸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79219.99元或查封、冻结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二、冻结被申请人郑州市瀚润商贸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44800.08元或查封、冻结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三、冻结被申请人双晟建工有限公司上街分公司、***的银行存款1078723.16元或查封、冻结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四、冻结被申请人巩义市筑路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427126.68元或查封、冻结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后河南商都建设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河南商都建设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河南丰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郑州市瀚润商贸有限公司、***、双晟建工有限公司上街分公司于案外达成调解协议并履行完毕,与被申请人巩义市筑路工程有限公司达成调解协议并已按调解协议履行第一笔款项自愿申请解除保全措施,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分别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申请人河南丰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郑州市瀚润商贸有限公司、***279219.99元银行存款的冻结或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的查封、冻结;
二、解除对被申请人郑州市瀚润商贸有限公司、***244800.08元银行存款的冻结或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的查封、冻结;
三、解除对被申请人双晟建工有限公司上街分公司、***1078723.16元银行存款的冻结或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的查封、冻结;
四、解除对被申请人巩义市筑路工程有限公司1427126.68元银行存款的冻结或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的查封、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该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马鲜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