巩义市筑路工程有限公司

***、**公共道路妨碍通行损害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豫0181执3314号
申请执行人:***,男,1956年09月25出生,汉族,住巩义市。
申请执行人:**,男,2005年05月18出生,汉族,住巩义市。
申请执行人:李爱英,女,1958年02月02出生,汉族,住巩义市。
申请执行人:***,女,1980年04月22出生,汉族,住巩义市。
被执行人:巩义市筑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巩义市北山口镇老井沟村。
法定代表人:孙晓东。
本院在执行***、**、李爱英、***与巩义市筑路工程有限公司公共道路妨碍通行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2020)豫0181民再6号民事判决书确定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巩义市筑路工程有限公司存款204200.89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李敬宾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张红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