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渝港电梯有限公司

**与**、**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渝0106民初25675号
原告:**,男,1982年4月28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重庆市南岸区。
被告:**,男,1972年2月16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重庆市九龙坡区。
被告:**,女,1987年6月14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重庆市沙坪坝区。
被告:重庆渝港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龙山街道银桦路183号橄榄郡9幢2-2-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25761510040。
原告**与被告**、**、重庆渝港电梯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4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1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做出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交纳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滕 磊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九日
书记员 周佳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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