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超凡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超凡装璜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某某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豫0105执恢1132号
申请执行人河南超凡装璜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北二七路49号百货大楼6楼。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汉族,1945年10月29日出生,住郑州市金水区。
河南超凡装璜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我院作出的(2009)金民一初字第359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河南超凡装璜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1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同日立案。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
一、本院于2019年5月6日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并于2019年4月29日提起网络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车辆、公司股权、证券、保险、互联网银行财产、不动产登记信息;
二、本院于2019年5月7日向***发出限制消费令,对其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三、本院于2019年5月7日向***发出传票传唤其2019年5月17日到本院接受询问,***未按照本院传唤时间到院接受询问;
四、本院前往执行法院所在地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登记信息,被执行人***在执行法院所在地不动产登记中心无不动产登记信息;本院查询被执行人***发在执行法院所在地住房公积金中心无住房公积金信息;
五、本院于2019年10月8日再次对被执行人***提起网络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车辆、公司股权、证券、保险、互联网银行财产、不动产登记信息;
六、由于被执行人***未按照报告财产令要求在期限内申报财产信息,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本院于2019年10月10日决定对其纳入失信名单;
本院于2019年10月9日对申请执行人河南超凡装璜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做了终本约谈,告知其本案的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并听取其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河南超凡装璜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表示同意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在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查询和传统查询均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已穷尽执行措施。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同意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执行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伟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一日
书记员张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