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超凡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河南超凡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豫01民初477号
原告: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新文化街127号礼堂一层203室。
法定代表人:褚勇,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丹,河南良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侯林存,河南良承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河南超凡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北二七路49号百货大楼七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傅玄杰(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超凡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侵害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7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诉,属自主处分其民事诉讼权利的行为,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25元,减半收取计112.5元,由原告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钱红军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