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超凡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超凡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与伊川县立奇置业有限公司、伊川财源实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伊川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豫0329民初2917号
原告:河南超凡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北二七路49号百货大楼七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傅玄杰(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伊川县立奇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伊川县城关镇新鹏北路西侧。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伊川财源实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洛阳市伊川县城关镇财政局三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河南超凡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伊川县立奇置业有限公司、伊川财源实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8日立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原告河南超凡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伊川县立奇置业有限公司、伊川财源实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河南超凡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超凡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七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冯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