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超凡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河南超凡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定金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0105民初19843号 原告:***,女,汉族,1975年11月7日出生。 被告:河南超凡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郑州市金水区北二七路49号百货大楼八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516998835XE。 法定代表人:**金。 原告***诉被告河南超凡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定金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8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河南超凡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8元,减半收取计29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六日 书记员  邢 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