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0105民初19843号
原告:***,女,汉族,1975年11月7日出生。
被告:河南超凡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郑州市金水区北二七路49号百货大楼八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516998835XE。
法定代表人:**金。
原告***诉被告河南超凡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定金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8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河南超凡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8元,减半收取计29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六日
书记员 邢 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