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超凡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河南超凡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豫0182民初5164号 原告:***,女,汉族,1992年8月5日生,住河南省荥阳市。 诉讼代理人:***,荥阳市京城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河南超凡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荥阳市金水区***与东明路交叉口恒泰国际A座16楼。 法定代表人:**金。 原告***诉被告河南超凡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4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算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