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豫0182民初5164号
原告:***,女,汉族,1992年8月5日生,住河南省荥阳市。
诉讼代理人:***,荥阳市京城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河南超凡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荥阳市金水区***与东明路交叉口恒泰国际A座16楼。
法定代表人:**金。
原告***诉被告河南超凡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4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算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