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2002民初8070号
原告:资阳市车城佳美物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资阳市雁江区四海大道三贤公园弘乐府商业大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20027597112111。
法定代表人:李雁鄂,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谭秀华,系公司员工。
被告:**,女,1979年4月2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
原告资阳市车城佳美物业有限公司与被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9日立案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1年12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资阳市车城佳美物业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属真实意思表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资阳市车城佳美物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资阳市车城佳美物业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高超秀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冯 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