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阳市车城佳美物业有限公司

资阳市车城佳美物业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2002民初8136号
原告:资阳市车城佳美物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资阳市雁江区四海大道三贤公园弘乐府商业大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20027597112111。
法定代理人:李雁鄂,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谭秀华,女,公司员工。
被告:**,男,1968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
原告资阳市车城佳美物业有限公司与被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13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资阳市车城佳美物业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资阳市车城佳美物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资阳市车城佳美物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周  燕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 欧阳萌婷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