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2002民初8135号
原告:资阳市车城佳美物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资阳市雁江区四海大道三贤公园弘乐府商业大楼17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20027597112111。
法定代理人:李雁鄂,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谭秀华,女,公司员工。
被告:***,男,1971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威远县。
被告:**,女,1972年1月2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威远县。
原告资阳市车城佳美物业有限公司与被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13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资阳市车城佳美物业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资阳市车城佳美物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2元,减半收取计31元,由原告资阳市车城佳美物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周 燕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欧阳萌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