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阳市车城佳美物业有限公司

资阳市车城佳美物业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2002执372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资阳市车城佳美物业有限公司,住所资阳市雁江区四海大道三贤公园弘乐府商业大楼17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20027597112111。
法定代表人:李雁鄂,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84年8月12日生,汉族,住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
申请执行人资阳市车城佳美物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15日作出的(2021)川2002民初581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给付义务,2021年11月22日,权利人资阳市车城佳美物业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申请执行人物业服务费188919元及违约金18892元以及申请执行人垫付的诉讼案件受理费2388元的义务。同日,本院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负责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执行通知书送达之日起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现被执行人未履行。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查控系统、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司法查控系统及资阳市雁江区各金融机构、房管部门查询,被执行人无房产、无车辆、有工商信息、无银行存款。本院扣划被执行人财付通账户余额12848.33元,申请执行人资阳市车城佳美物业有限公司参与分配分得案款12351.66元(支付案款9963.66元、诉讼案件受理费2388元)。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现被执行人***仍欠申请执行人资阳市车城佳美物业有限公司物业服务费178955.34元及违约金18892元。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其它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2021)川2002民初581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龙 飞
审判员 曾 萍
审判员 梁小龙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 李 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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