恒业昊旭(天津)集成房屋有限公司

恒业昊旭(天津)集成房屋有限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津0112执6956号
申请执行人:恒业昊旭(天津)集成房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津南区小站镇黄台工业园区嘉园道9号。
法定代表人:徐宇,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71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西区。
申请执行人恒业昊旭(天津)集成房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名下汽车一辆,本案无权处置。经过对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车辆、房产、股票等财产的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法定条件,上述情况本院已经向申请人说明,申请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张宝晶
审 判 员 王岩强
审 判 员 秦志强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李龙飞
书 记 员 杨 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