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长宁建设工程总承包有限责任公司

上海长宁建设工程总承包有限责任公司与昆山保昆房产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苏0583执恢5号
申请执行人:上海长宁建设工程总承包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05132773232R,住所地天山支路**318。
法定代表人:张跃敏。
被执行人:昆山保昆房产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0827573-1,住,住所地昆山市开发区前进中路**柏悦大厦**/div>
法定代表人:张斌,该公司董事长。
执行担保人:荆门海盛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荆门,住所地荆门市掇刀区培公大道**(金银岛家居建材城******)>
法定代表人张斌,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上海长宁建设工程总承包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昆山保昆房产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昆山市人民法院(2012)昆民初字第2063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工程款5518662元及其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申请执行人的上述执行申请先后立(2013)昆执字第0395号、(2014)昆复执字第0028号案件两次执行,经两次立案执行均因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而作出执行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现申请执行人再次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请求强制执行人: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工程款4239397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执行担保人对被执行人的上述履行义务承担清偿责任。申请执行人的上述恢复执行申请本院依法立案恢复执行。
恢复案件执行过程如下:
1、立案受理后,通过法院专递形式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信用惩戒风险提示、限制消费令、传票等执行文书,责令其申报财产和履行债务。邮寄显示无法联系到收件人退回。现被执行人未向本院申报财产也未按期履行义务。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且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本院将被执行人纳入限制高消费名单。
2、本院先后多次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总对总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不动产、互联网银行、证券、民政、车辆、工商总局、保险等财产情况,未发现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3、本院先后两次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总对总系统查询了荆门海盛置业有限公司的银行、不动产、互联网银行、证券、民政、车辆、工商总局、保险等财产情况,未发现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4、本院先后多次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总对总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在中国人民银行的账户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5、本院先后两次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总对总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在中国人民银行的账户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6、本院通过苏州法院执行系统点对点查控本院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在苏州市范围内的不动产信息、公积金信息、车辆、购物地址、银行,经调查反馈除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昆山市××镇××路××号××村××号楼××室、××室等合计22个车库、有昆山市××镇××路××号××村××号楼××室、××室等合计23个车库,昆山××区××路××号××大厦××室等20个房地产,昆山××区××路××号××商苑××楼××室(××××××)房地产、昆山××区××园××号楼××室房地产等房地产。
7、本院通过全部执行系统总对总查询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执行担保人在国家自然资源部、江苏省不动产登记中心、湖北省武汉市不动产登记局的不动产登记信息,经查询反馈未查询到相关的不动产登记信息。
8、本院依职权前往昆山市不动产登记中心调查被执行人、执行担保人的不动产信息,经调查被执行人名下昆山××区××路××号××商苑××楼××室(××××××)房地产、位于昆山市××区××路北侧××园4000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位于昆山市××区××活动中心××层东.××层.××层西建筑面积为420.30平方米的房地产、位于昆山市××区××路××园499.60平方米的房地产。
9、本案在执行过程前往被执行人身份证上的住所地进行了现场调查,经现场调查反馈未发现被执行人现已停业,且未发现被执行人存在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10、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委托了执行担保人住所地人民法院调查了执行担保人在其住所地的不动产信息,经调查反馈执行担保人荆门海盛置业有限公司所有位于荆门市××区××大道××号商业房产【房产证号:荆门市房权证××区字第**,面积11033.33平方米,土地证号:荆国用(××)第××号,土地面积7364.66平方米】、位于荆门市××区××大道××号荆门××家具城(二期)的土地使用权三宗【土地使用权证号为荆国用(××)第××号、荆国用(××)第××号、荆国用(××)第××号】房地产。
11、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名下位于昆山××区××路××号××商苑××楼××室(权证号××××**)、昆山市××区××东路北侧××园(权证号:××××**)、昆山××区××路××园【权证号:(××)××】、昆山××区××活动中心××层东.××层.××层西【(××)××】房屋及土地使用权、昆山××区××路××号××大厦××室、××室、××室、××室、××室、××室、××室、××室、××室、××室××室、××室××室、××室、××室××室、××室、××室等房地产进行了查封、并启动了评估、拍卖等处置程序。后因被执行人资不抵债,申请执行人的另一债权人昆山市神农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要求对被执行人进行破产审查,本院据此依法作出(2020)苏0583执恢1433号执行裁定裁定:一、中止对昆山保昆房产有限公司的执行;二移送昆山保昆房产有限公司案件材料进行破产审查。为此本案对被执行人的上述财产中止执行。本案申请执行人在本次执行过程中垫付财增评估费用102274元,该款在被执行人破产审查过程中按破产法规定应在被执行人财产按优先次序相应扣回。
12、执行担保人荆门海盛置业有限公司所有位于荆门市××区××大道××号商业房产【房产证号:荆门市房房权证××区字第**,积11033.33平方米,土地证号:荆国用(××)第××号,土地面积7364.66平方米】、位于荆门市××区××大道××号荆门××家具城(二期)的土地使用权三宗【土地使用权证号为荆国用(××)第××号、荆国用(××)第××号、荆国用(××)第××号】房地产因被其他法院查封并进行过处置,且均网拍流拍。上述房地产部分因系未建成尚烂尾在建建筑物、部分房地产因其他法院首封等原因本院装均无法处置。
13、执行担保人荆门海盛置业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湖北省
荆门市××区××大道××号(上海××城)××栋××单元××
号房、××栋××单元××号房、××栋××单元××、××、××号房、××栋××单元××、××、××号房、××栋××单元××、××、××号房、××栋××单元××、××号房、××栋××单元××号房、××栋××单元××、××、××、××号房、××栋××单元××号房、××栋××单元××号房、××栋××单元××号房、××栋××、××、××、××号房本院依职权进行了查封,查封期限为三年,自2021年01月07日起至2024年01月06日。本院对被执行人名下位于昆山××区××北路××号××商苑××楼××室(权证号××××**)、昆山市××区××东路北侧××园(权证号:××××**)、昆山××区××路××园【权证号:(××)××】、昆山××区××××活动中心××层东.××层.××层西【(××)××】房屋及土地使用权、昆山××区××路××号××大厦××室、××室、××室、××室、××室、××室、××室、××室、××室、××室××室、××室、××室、××室、××室、××室、××室、××室等房地产进行了查封,查封期限为三年,自2020年03月11日至2023年03月10日。本院对执行担保人荆门海盛置业有限公司所有位于荆门市××区××大道××号商业房产【房产证号:荆门市房权房权证××区字第**,11033.33平方米,土地证号:荆国用(××)第××号,土地面积7364.66平方米】、位于荆门市××区××大道××号荆门××家具城(二期)的土地使用权三宗【土地使用权证号为荆国用(××)第××号、荆国用(××)第××号、荆国用(××)第××号】房地产进行了查封,查封期限为三年,自2021年02月03日至2024年02月02日。上述房地产均因前未所述各种原因未能处置,今后申请执行人若需对上述房地产申请继续查封的,应于查封期限届满日前三十日向本院提交书面续封申请,逾期未提交书面申请继续查封的造成房地产解封等不利法律后果由申请执行人自身承担。
14、本院在执行过程中通过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法律文书裁判网等检索查明本案执行担保在在全部有多起执行案件,其中绝大部分执行案件均在其住所地,且其所涉案执行案件均因无可供执行的财产而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
15、本院约谈了申请执行人的代理人,告知了其本案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执行情况和查明的事实无异议,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但表示不同意本院终结本案执行程序。
本案执行标的借款4239397.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公告费等,实际执行到位0元,剩余款项均未执行到位。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现本案执行措施已穷尽,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案已符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
审判长  杨荣丰
审判员  苏军伟
审判员  邓力学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何 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