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沪0105执3180号
申请执行人:上海长宁建设工程总承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天山支路201号317-318室。
法定代表人:张跃敏,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文勇,上海市新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琳,上海市新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上海安广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富民支路58号C1-158。
法定代表人:刘中亚,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53年3月19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长宁区。
本院受理上海长宁建设工程总承包有限责任公司与上海安广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义务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依据本院作出的(2020)沪0105民初14604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归还借款10,000,000元及相应的利息等。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送执行通知,被执行人未到庭履行还款义务。经本院通过网络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车辆、证券等调查,未查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纳入失信名单等强制执行措施。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期履行义务,现申请人还需对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情况进一步的了解,为此,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应予终结,权利人在法定期限内有权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
鉴于上述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沪0105执3180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缪 巍
审判员 顾首明
审判员 朱佳伟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陶艾敏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
第二百五十八条中止和终结执行的裁定,送达当事人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