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长宁建设工程总承包有限责任公司

上海长宁建设工程总承包有限责任公司与上海远大医谷国际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案件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18民初12403号
原告:上海长宁建设工程总承包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张跃敏,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杰,上海市新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文勇,上海市新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远大医谷国际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林新平,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吉高,上海建领城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索好丽,上海建领城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长宁建设工程总承包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上海远大医谷国际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以原被告双方已经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于法无悖,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长宁建设工程总承包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88,339.80元,减半收取144,169.9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刘 琳
人民陪审员  王国芳
人民陪审员  高林芳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盛诗怡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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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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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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