驻马店市凯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驻马店市凯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劳动、社会保障)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8)豫行申1099号
驻马店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信阳市浉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信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行政处罚及复议决定一案,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8月8日作出(2017)豫15行终84号行政判决,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驻马店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不服,向本院申请再审。
本院审查认为,驻马店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再审立案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指令郑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  宋炉安
审判员  石文灵
审判员  卢 瑜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白慧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