驻马店市凯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与驻马店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光山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豫1522执1109号
申请人:***,男,1958年1月10日出生。
被执行单位:驻马店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驻马店市纬一路与骏马路交叉口天基城中心花园1#楼22层。
法定代表人:赵全礼,经理。
被执行人:***,男,1965年11月2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男,1966年1月27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男,1971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光山县人民法院(2018)豫1522民初3284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未在执行通知书指定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在中国银行光山支行营业部2637********CNY0账户内存款人民币27521元,冻结期限十二个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吴建国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  何德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