驻马店市凯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与驻马店市凯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豫1702民初6092号
原告**,男,汉族,住河南省遂平县。
被告驻马店市凯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驻马店市纬一路与骏马路交叉口天基城中心花园1#楼22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700719103705U。
法定代表人*全礼,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被告驻马店市凯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7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自愿撤回起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七月五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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