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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厦门)智能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与太原市普利华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晋0105民初5667号 原告**(厦门)智能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火炬高新区(翔安)产业区翔海路**号**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河南锦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太原市普利华电力工程有限公,住所地太原市小店区小店镇人民**路**号号,实际办公地址为太原市高新区创业街27号时代广场1014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祥。 原告**(厦门)智能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太原市普利华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2日立案。原告**(厦门)智能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厦门)智能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7019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8509.5元,由原告**(厦门)智能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一六年一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尹 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