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新乐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冀0184民初3544号
原告:邯郸市某某保洁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河北某某门窗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新乐市。
法定代表人:默某。
原告邯郸市某某保洁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某某门窗科技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7月28日立案。原告邯郸市某某保洁服务有限公司以原被告已达成和解并已履行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邯郸市某某保洁服务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是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邯郸市某某保洁服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实际收取),由原告邯郸市某某保洁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八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