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内民终583号
上诉人(一审原告):廊坊市中铁物探勘察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廊万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职员。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中铁资源集团华鑫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赛罕区大学西街学府康都。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职员。
一审第三人:呼和浩特市***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如意开发区中华磁电大厦。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经理。
一审第三人:***,男,1970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
上诉人廊坊市中铁物探勘察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中铁资源集团华鑫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一审第三人呼和浩特市***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公司解散纠纷一案,不服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内01民初114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查明,上诉人廊坊市中铁物探勘察有限公司于2020年1月7日接到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缴纳诉讼费通知书,应于法定期限内缴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或递交缓交诉讼费申请书,但上诉人廊坊市中铁物探勘察有限公司未在指定日期内交纳上诉费,也未递交缓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廊坊市中铁物探勘察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上诉人预交的上诉案件受理费400元退回上诉人。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