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内22民终142号
上诉人(一审第三人):***,女,1966年1月17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浙江省金华市。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廊坊市中铁物探勘察有限公司,住所地廊坊市广阳区廊万路九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彤,内蒙古华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内蒙古中铁华金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突泉县突泉镇建设街。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5年6月15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现住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建国道先锋楼3栋5**502室。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廊坊市中铁物探勘察有限公司,内蒙古中铁华金矿业有限公司公司解散纠纷一案,不服内蒙古自治区突泉县人民法院(2018)内2224民初203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1月1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经本院合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曲 威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荣 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