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恒诚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青岛恒诚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鲁02民辖终95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青岛恒诚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
上诉人青岛恒诚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因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2017)鲁0203民初270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青岛恒诚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上诉称,其工商登记注册地址是青岛市市南区银川西路18号x号楼x单元x户,该地址也是公司实际办公地点。被上诉人曾于2014年向市南法院起诉上诉人,后撤诉,故本案不应由市北区人民法院管辖。请求撤销原裁定,将本案移送市南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合同纠纷,应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上诉人于2015年5月发布在网络上的招聘广告和公司介绍等所公布的公司地址,以及其法定代表人在原审填写的送达地址确认书,地址均为市北区连云港路20号,上诉人在该地址签收了原审以特快专递邮寄的法律文书,故该地址,可以认定为上诉人的住所地。市北区人民法院对本案行使管辖权,并无不当。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对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鉴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于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