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恒诚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青岛恒诚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青岛浩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鲁0282民初520号
原告:青岛恒诚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银川西路18号2号楼1单元302室。
被告:青岛浩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即墨龙泉韩家后寨58号甲。
原告青岛恒诚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浩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9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青岛恒诚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332元,减半收取1166元,由原告青岛恒诚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修智勇

二〇一八年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可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