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恒诚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与青岛恒诚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南民初字第10346号
原告***。
委托代理人***,山东江河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山东江河海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青岛恒诚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委托代理人***,山东良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山东良捷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青岛恒诚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848.4元,减半收取1424.2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钟芳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