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沪0115民初59033号
原告:**,女,1982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中闻(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庞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康桥东路****。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93年6月2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
原告**与被告上海庞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吴航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3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指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闽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
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