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伊川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0329民初3762号
原告:河南豫安信息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博颂路16号1号楼2层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5766235903X。
法定代表人:杨文革,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国锋,河南厚思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男,汉族,1967年9月17日生,住河南省伊川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改军,河南首正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原告河南豫安信息系统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8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河南豫安信息系统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对洛阳世为工程管理有限公司拖欠原告的334.08万工程款承担清偿责任。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2年10月15日原告与洛阳世为管理有限公司签订《消防安装专业工程合同》一份,约定由原告就洛阳世为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住院楼与门诊消防安装工程项目进行承包施工,工程规模:建筑面积约130000平方米框架结构、地下两层、地上住院楼二十层(另含一个设备夹层),门诊楼四层到五层。承包内容及范围:全套施工图纸中消防专业全部内容,消火栓系统(含灭火器的配备)、自动喷淋系统、火灾报警及联动系统、气体灭火机消防栓广播系统、防排烟系统及所有消防设备设施。原告承接后按时完工,经结算截止2014年4月24日,洛阳世为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尚欠原告工程款总计334.08万元,至今未付。另,洛阳世为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于2014年4月29日变更为洛阳世为医院有限公司,与洛阳世为医院系同一企业,股东由原告的深圳世为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变更转让给被告***,注册资本也由2013年3月19日的1600万元增加到2014年4月29日的1.2亿元。但被告***作为该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唯一股东,于2016年2月29日恶意处置公司财产,以虚假的清算报告骗取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法人注销登记,将该公司予以注销,给原告造成巨大的损失。故此,请求贵院依法判令由被告承担清偿该公司拖欠原告334.08万元工程款及责任。
本院经审查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规定: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本案中,原告诉称,原告将资质出借给了李权伟,李权伟是涉案工程的实际施工人和实施投资人。本院认为,借用资质签订的施工合同应属于无效合同,同时原告又不是涉案工程的实际施工人和实际投资人,故原告与本案不存在直接的利害关系,原告主体资格不适格,应依法驳回原告的起诉。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河南豫安信息系统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6763元,退回给原告河南豫安信息系统工程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张孝芳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张芳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