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豫02执19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河南豫安信息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博颂路****楼****。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5766235903X
法定代表人:田志国,职务: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兰考同心互联数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兰考县济阳大道西侧科技馆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225MA44D23Q6R
法定代表人:王长风,职务:董事长。
河南豫安信息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与兰考同心互联数据管理有限公司建设承包合同纠纷一案,开封仲裁委员会汴仲案字(2019)第06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认:一、限被申请人兰考同心互联数据管理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30日前支付工程款321040元及利息给申请人向申请人河南豫安信息系统工程有限。利息标准为:利息标准为:以本金28000元为基数的利息,自2019年4月2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二、本案仲裁费13388元由被申请人兰考同心互联数据管理有限公司承担。该费用已由申请人河南豫安信息系统工程有限公司预交,被申请人兰考同心互联数据管理有限公司应将该费用与本裁决书第(一)项工程款一并支付给申请人河南豫安信息系统工程有限公司。因兰考同心互联数据管理有限公司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本院于2020年9月9日依法立案执行。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通过邮政特快专递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部门、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未能查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
三、通过到兰考县自然资源局不动产登记信息查询未能查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不动产财产。
四、通过人民法院报2020年11月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公告,责令被执行人自本公告之日期满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期满视为送达,逾期不履行义务,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并冻结你单位名下银行存款2168352元及逾期利息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相应价值财产。
五、通过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法院(2019)豫0225财保150号之一,于2020年7月13日协助冻结被执行人兰考同心互联数据管理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兰考支行银行存款40579.3元,2020年11月20日将被执行人兰考同心互联数据管理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兰考支行银行存款42300元扣划到本院案件款专用账户,2020年12月14日将扣划的银行存款42300元退还给申请执行人河南豫安信息系统工程有限公司。
五、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兰考同心互联数据管理有限公司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河南豫安信息系统工程有限公司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长 宗振宇
审判员 胡朝勇
审判员 姬 凯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杨浩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