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豫安信息系统工程有限公司

贵州鑫盛航消防设备有限公司、河南豫安信息系统工程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115民初3088号
原告:贵州鑫盛航消防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
阳市观山湖区贵阳西南国际商贸城一期地面工程第6栋B单
元1层5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15MA6E5U6D4C。
法定代表人:白立富,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易飞,贵州观合律师事务所律师,执
业证号:15201201910109489。
被告:河南豫安信息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
金水区博颂路16号1号楼2层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10105766235903X。
法定代表人:杨文先,职务不详。
被告:河南豫安信息系统工程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住
所地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北京路银海元隆广场第1栋1单元
5层1号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03085685087W。
负责人:邓万强。
原告贵州鑫盛航消防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豫安信息系统工程有限公司、河南豫安信息系统工程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贵州鑫盛航消防设备有限公司在规定的期限内未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
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李雷雷
二〇二一年三月四日
书记员  周殷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