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302民初91号
原告:***,男,1969年3月29日出生,汉族,住洛阳市老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小娟,河南焦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玮,河南焦点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男,1960年3月30日出生,汉族,住洛阳市老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飞虎,河南博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豫安信息系统工程有限公司洛阳分公司。住所地:洛阳市西工区唐宫西路36号(原32号)唐宫大厦十层1027号。
负责人:邓学昌,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河南豫安信息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博颂路16号1号楼2层8号。
法定代表人:杨文先,该公司总经理。
上述二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钱幸军,北京市中闻(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河南豫安信息系统工程有限公司洛阳分公司、河南豫安信息系统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于2021年3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王志群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冯亚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