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龙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省龙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郑州联盟新城置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0191民初5122号
原告河南省龙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丰产路81-1号思达数码大厦C座11层110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5271747122W。
法定代表人杨艳华,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苏昌丰,河南国川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苏程,河南国川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郑州联盟新城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郑东新区农业东路88号联盟新城商务中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757109219Q。
法定代表人胡葆森。
原告河南省龙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郑州联盟新城置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1日立案。原告河南省龙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提出减、缓、免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
本案按原告河南省龙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苏小松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国 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