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龙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省龙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河南省冶金建设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豫0105执48号
申请执行人河南省龙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政七街东丰产路南思达数码大厦C座1103室,联系方式13783452195。
法定代表人无。
被执行人河南省冶金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经七路21号,联系方式0371-12345698。
法定代表人:无。
河南省龙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河南省冶金建设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金民二初字第6505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河南省龙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16-1-1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土地使用权登记、房产所用权登记、工商登记、车辆登记进行了查询。经查询,目前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又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且书面同意该案中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作出的终结(2014)金民二初字第6505号中止执行号本次执行程序。
若中止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王成龙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王 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