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龙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与***、河南省龙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豫0103执保2004号
申请人:**
被申请人:河南省龙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河南省龙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豫0103民初726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照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河南省龙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278209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 朱 军
二〇一九年八月六日
书记员 靳晨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