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龙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与河南省龙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豫0103执6070号
申请执行人:**,男。
被执行人:河南省龙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郭奋龙。
关于申请人**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河南省龙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豫0103民初7264号民事判决书依法立案执行,并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第38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河南省龙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81097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韦亚磊

二〇一九年九月五日
书记员  王冬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