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龙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省龙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河南亚星置业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103民初4785号
原告:河南省龙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5271747122W,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丰产路81-1号思达数码大厦C座11层1103号。
法定代表人:杨艳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昌丰,河南国川律师事务所律师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程,河南国川律师事务所律师律师。
被告:河南亚星置业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67126274937,住所地郑州市上街区许昌路西段。
法定代表人:高国安,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小林,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邵振闯,该公司员工。
原告河南省龙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亚星置业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河南省龙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河南省龙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省龙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490元,减半收取计2745元,由原告河南省龙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 波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王昭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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