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龙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新乡市锦源置业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延津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726民初4206号
原告:***,男,汉族,1960年6月4日生,住郑州市中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莹,河南初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乡市锦源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延津县棉东路元和经典名门小区院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267957459459。
法定代表人:江盛松。
第三人:河南省龙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丰产路81-1号思达数码大厦C座11层110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5271747122W。
法定代表人:杨艳华。
原告***诉被告新乡市锦源置业有限公司、第三人河南省龙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3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因庭外达成和解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新乡市锦源置业有限公司、第三人河南省龙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新乡市锦源置业有限公司、第三人河南省龙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650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员 唐向辉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刘真真
书 记 员 左佰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