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豫0523民初1691号
原告:***,男,1979年4月9日出生,汉族,住鹤壁市山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明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裕成消防暖通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经三路66号金成国际广场1号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成睿智,男,1968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汤阴县人民医院,住所地:汤阴县城关镇人民路**号。
法定代表人:高方,该院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62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汤阴县。系该医院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2年4月14日出生,??族,住汤阴县,系该院员工。
被告:***,男,1964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洞头县。
原告***与被告河南裕成消防暖通工程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13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属原告自行处分自己的诉权,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七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