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大名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冀0425民初2635号
原告:邯郸市永年区水源开发基础工程公司,住所地永年区水利局大院。
法定代表人:刘树超。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鹏,河北贯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大名县宣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大名县平安大街名城首府B1商业楼3层。
法定代表人:罗云飞。
邯郸市永年区水源开发基础工程公司与大名县宣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5日立案。原告邯郸市永年区水源开发基础工程公司于2019年8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邯郸市永年区水源开发基础工程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905元,减半收取计952.5元,由原告邯郸市永年区水源开发基础工程公司负担。
审判员 尤章印
二〇一九年八月十五日
书记员 王子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