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华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获嘉县华夏建材有限公司、河南华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获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0724民初1778号
原告:获嘉县华夏建材有限公司,住所:获嘉县产业集聚区。
法定代表人:连仲录,任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乾坤,河南博苑(新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杰,河南博苑(新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华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林州市龙安中路185号。
法定代表人:董明周,任执行董事。
原告获嘉县华夏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南华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14日立案受理。原告获嘉县华夏建材有限公司于2022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获嘉县华夏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730元,依法减半收取为365元,由原告获嘉县华夏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潘贵喜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牛帆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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