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台前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0927民初804-1号
原告:***,(曾用名郑敏),女,1973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阳谷县。
原告:***,男,1971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阳谷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岳凯丽,河南凤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5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台前县。
被告:朱迎详,男,1969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台前县。
被告:张先玲,女,1967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台前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瑞平,河南凤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永澜,河南凤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华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地址:林州市龙安中路185号。
法定代表人:董明洲,经理。
原告***、***与被告***、朱迎详、张先玲、河南华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2年4月2日立案。2022年4月13日,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河南华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河南华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河南华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杨贺彬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刘崇奎